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原理
日期:2017-02-07 22:50
行审定、批准自现场审核后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二个月通知受审核方,并纳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4.2.认证中心负责认证合格后注册登记颁发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的认证证书,并在指定的出版物上公布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单位名录。
公布和公告的范围包括:认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产品范围、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批准日期、证书编号等)。
4.3.对不能批准认证的企业,认证中心要给予正式通知,说明未能通过的理由,企业再次提出申请,至少需经6个月后才能受理。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标准
5.1获证企业若需扩大或缩小体系认证范围时,由获证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以扩
30/9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8/18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