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刷新 返回 登录
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关系级评审规则
日期:2017-11-20 22:13
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投票形成评审决议。
第三十二条(结果审核) 质检总局对评审表彰委员会做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批准授奖) 质检总局将审核后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单报国务院批准,进行表彰授奖。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异议制度) 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异议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

15/5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8/20 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