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刷新 返回 登录
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关系级评审规则
日期:2017-11-20 22:13
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异议提出渠道)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不得提交专家评审组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三十七条(异议受理) 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异议保密) 为维

16/5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8/20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