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关系级评审规则
日期:2017-11-20 22:13
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得提名异议相关候选组织或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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