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关系级评审规则
日期:2017-11-20 22:13
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称号使用)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宣传、介绍和说明等活动中使用中国质量奖称号,但应标明获奖年度。禁止将中国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
第五十五条(撤销条件) 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在当年之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合格,或组织和个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撤销奖励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经费来源) 中国质量奖所需经费通过向国家财政申请解决。
第五十七条(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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