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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关系级评审规则
日期:2017-11-20 22:13
进行必要的监督,获奖三年后对组织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在报刊、杂志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我国广大组织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中国质协: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九章 获奖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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