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关系级评审规则
日期:2017-11-20 22:13
,把机会留给更多的组织。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满足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自愿提出再次申报:
(一)通过了获奖三年后的确认;
(二)确认工作结束三年以后;
(三)获奖企业的组织架构、体制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改变。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再次申报时,重新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标准和第七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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