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关系级评审规则
日期:2017-11-20 22:13
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组织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组织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
第十一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对获奖组织,中国质协授予全国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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