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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日期:2017-12-09 20:08
述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非常成熟,然而,产品质量行政执法部门却没有足够重视该程序,甚至忽略了该程序。
该程序的缺失,从法理上来说存在两点问题:1.取得行政执法证据的程序必须公开,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不得违背。不告知行政相对人质量检验机构,甚至隐瞒,程序严重违法,检验报告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行政相对人认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应当保障。如果行政诉讼的原告在法庭上主张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事前告知质量检验机构,剥夺了他的申请回避的权利,法院可能不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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