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日期:2017-12-09 20:08
性标准的产品,只要不违背产品的基本使用功能,合同双方可以就质量进行约定。笔者曾经参与处理过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质量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判定某产品质量不合格,庭审时,原告提供买卖合同,主张该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符合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质量要求,抗辩该批产品质量合格,该观点得到了法院采纳。
四是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质量检验结果。
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把质量检验报告交付给行政相对人,口头告知对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复检,没有任何书面记录,这在程序上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告知或笔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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