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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日期:2017-12-09 20:08
政诉讼时,原告辩称执法人员没有告知他有提出异议或复检的权利,剥夺了他该项权利的行使,被告又无法证明,则对被告极为不利。
在交付质量检验报告给行政相对人时,应当做书面笔录,记录当事人的阵述和申辩,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和要求复检的时间。我国法律没有对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委托检验规定复检时间,但可以参考《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对监督抽查检验的规定执行,即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五是检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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